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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佳宜

關於耕地375減租之二三事(一)

「375減租」?「什麼」?一般大眾聽到「375」的反應往往是滿頭霧水,但如果聽在老一輩長輩的耳裡,可能就是個耳熟能詳的名詞,甚至有的老農民會回答:「嘿阿!我的地就是375!」又或者有著農業背景的民眾可能的反應會是:「咦?375?不是已經取消了嗎?」


是的,就猶如許多民眾的反應,375減租已於2000年1月4日透過「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之修正,正式取消,但因法律不溯及既往,在前述日期前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訂定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承租人(即佃農)與出租人(即地主)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租約之續約、修正及終止,仍適用該法律之相關規定,至今仍每隔6年換約一次,最近一次的換約年度為2015年。


一般而言,租期屆滿前,除非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之規定,如果不是下面所列的情形之一者: 承租人自行放棄耕作、承租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耕作、積欠地租達兩年之總額或非因不可抗力持續一年不為耕作、或該耕地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等情形等,出租人不得任意終止租約;然租期屆滿臨換約之時,除非出租人有滿足「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所列的情形之一,如出租人可自任耕作、出租人之收益不足以維持一家生活、收回耕地不致使承租人失去家庭生活依據、出租人收回耕地可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等情況外,出租人不得收回耕地,仍需於租期屆滿之時經通知後,前往農業用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進行換約,而承租人仍持續享有形同「永佃權」之土地耕作權利。


究竟「375減租」是什麼呢?相關歷史淵源可回溯至1949年國民政府播遷來台,當時因多數土地集中於少數人(即大地主)手中,佃農需要支付相當高額之租金以換取暫時性租地耕種之權利,且往往租額調漲速率相當快,又無法享有持續耕種的權利,一旦地主不願出租,佃農過去所投入土地改良之心血便付之一炬。有鑑於此,政府於1951年正式實施「三七五減租條例」,強制規定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375 ‰,原約定地租超過者減為該額度,不及者不得增加,且必須由以往「口頭承諾」改訂立「書面契約」,未達前述之法定條件或規定者,不得收回耕地。從此開啟了包含後續同年度實施之「公地放領」與1953年之「耕者有其田」在內的「第一階段土地改革」。


截至2017年年底,依據內政部地政司之統計,目前375租約之件數約有2萬6,715件,訂約之土地筆數為5萬3,770筆,承租之佃農戶數為3萬8,300戶,出租之地主戶數則為5萬7,483戶,整體土地面積仍維持1萬814.61公頃左右。


以台中市之耕地375租約為例,近3年相關統計之視覺化動態呈現詳如以下連結:https://goo.gl/VNHpB5;有興趣者可前往進行不同統計項目、年份、農地類別組合之自由篩選、點擊、操作與觀看。以2018年而言,台中市霧峰區之375租約件數為143件,土地筆數為279筆,地主戶數與佃農戶數各為187戶與220戶,涵蓋之土地範圍則為114公頃左右,其他進一步之相關統計敘述與375租約之內容,將於後續375租約之二三事(二)繼續討論,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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