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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怡樺

農地免稅一點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甚麼是『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呢?


以農地管理而言,農地所有人對土地的持有權不可能是永久不變的,所有權人死亡,可能會產生「繼承」的問題,也可能因為個人因素產生「買賣」和「贈予」的問題,不論何種原因造成農地的移轉,農地所有人皆要面對「課稅」問題。


但由於政府鼓勵農地農用的農地政策,農地移轉是可免稅的。依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3條第1款:「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第2款:「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綜上,在農地確實作為農業使用的條件下,若因土地移轉而需「課稅」,可向土地所在地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依循的法條即是「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依據本辦法第2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用地之範圍如下:


一、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三、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四、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五、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



依據本辦法第4條:

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且無第五條所定情形者,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者;其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亦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二、農業用地上施設有農業設施,並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建築執照。

(二)農業設施得為從來使用之證明文件。


三、農業用地上興建有農舍,並檢附農舍之建築執照。



依據本辦法第5條:

農業用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農業設施或農舍之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


二、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以多筆農業用地合併計算基地面積申請興建農舍,其原合併計算之農業用地部分或全部業已移轉他人,致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符合原申請興建農舍之要件。


三、現場有阻斷排灌水系統等情事。


四、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使用情形。



以下簡單介紹『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的申請辦法及注意事項:


一、受理單位:土地所在地公所


二、申請辦法:填具申請書(可上網下載或至各公所索取)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四)申請土地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者,請填寫於「使用分區」欄,並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申請土地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者,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三、注意事項:

(一)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三條規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僅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使用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之法定用途,申請人應確認申請目的並於本申請書之辦理選項,擇一勾選。如同時有二種以上申請目的,應分別填寫申請書。

(二)本證明書有效期間為六個月;逾六個月期限者,本證明書失其效力。

(三)本證明書作為所勾列申辦用途文件之一,前開農業用地辦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者,應符合土地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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