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上為因應農業生產所需而設置之設施稱為「農業設施」。我們在進入農地設施申請辦法之前,先介紹農地的基本概念。
農地雖然是所有權人的,除了耕作行為外,農民若想要在農地上增建設施,如農舍、農業設施等,或者進行土壤及環境改良,如客土、填土等行為都需要到縣市政府或土地所在地公所申請,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農地因其面積及實際經營的類型,其所能申請的設施大小、種類皆有所差異,因此農民提出申請後,受理單位會依據政府訂定的「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加以審核。審核通過即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作為該農業設施之合法證明文件。以下是「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條農業設施之種類:
一、農作產銷設施。
二、林業設施。
三、自然保育設施。
四、水產養殖設施。
五、畜牧設施。
六、休閒農業設施。
七、綠能設施。
「農業設施容許的申請辦法」受理單位與所需檢附文件:
一、受理單位:土地所在地公所
二、檢附文件: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
申請書、審查表、土地勘查委託書、會勘紀錄表、農業設施使用生產計畫書、土地作農業使用切結書、用水切結書、廢棄物切結書、地籍圖、地籍謄本、設施配置圖、位置略圖及身份證影本等。相關表格可向土地所在地公所索取空白表格或電子檔。 以下為所需檢附文件的說明:
1. 申請人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 農業設施使用生產計畫書:包含(1)設施名稱。(2)設置目的。(3)生產計畫(應敘明a.作物種類 b.生產規模、年產量及產值 c.設施農業之作物栽培始期及全區量產日期 d.生產週期 e.用途及行銷通路)。(4)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5)農業設施種類及面積。(6)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7)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8)設施建造方式。(9)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10)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11)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3.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都市計畫外土地免附)。
4. 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申請畜牧設施者,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5. 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也就是說該筆土地若有其他持分所有權人,需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6.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三、注意事項:
1. 依本辦法第32條略以「依本辦法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依法得免申請建築執照者,除第三項另有規定外,應於一年內完成興建使用,且報請原核定機關進行完工檢查」。
2. 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須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未能於六個月內申請者,得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3. 建築主管機關於核發建築執照時,得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載明該農業設施倘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經廢止農業設施之許可後,原核發之建築執照一併廢止。
4. 於山地地範圍內之農業設施,如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者,於申請雜項執照或有實際開挖行為前,應送請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