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林雅菁

農(漁)民銷售其自行生產農(漁)產品,應否課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或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課徵營業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是以其全年度各類(共有10類)所得合併計算,而個人之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為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規定之所得,以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之成本及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有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者,應依申報數核實減除;其無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調整之。財政部每年度核定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為收入之100%,故屬個人之自力耕作、漁、牧、林之所得額為0元,實質上該類所得獲得免稅之優惠。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僅為個人綜合所得(10類所得)之其中一項所得,倘農(漁)民個人尚有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其他類別所得(如利息所得、營利所得……),依法仍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795 views0 comments

Recent Posts

See All

農業稅務單元簡介

由於稅法規定非常繁雜,作為現代社會的國民,為了自己的權益,不能不瞭解它。成立農業稅務單元的目的是希望農業從業人員對稅法有進一步的認知,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等與農業相關之稅目有一定的了解,以維護自己的租稅權益。...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