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 林雅菁

農業稅務單元簡介

由於稅法規定非常繁雜,作為現代社會的國民,為了自己的權益,不能不瞭解它。成立農業稅務單元的目的是希望農業從業人員對稅法有進一步的認知,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等與農業相關之稅目有一定的了解,以維護自己的租稅權益。


農業稅務單元以淺顯易懂的方式,系列介紹與農民、農業團體、農企業(含合夥、獨資組織及公司)相關的稅務基本觀念,包括不同農業組織的負稅、農業用地的負稅、訂定合宜之租稅制度等,內容如下:


一、農業組織型態有獨資、合夥、公司與其他組織;稅捐之負擔隨組織型態之不同而有所不同,選擇不同的組織之行態,其租稅負擔亦不同,將陸續介紹不同主體之負擔之稅負:


(一)個人從事農、林、漁、牧、礦業者,生產及銷售農產品是否應予課稅?

(二)以獨資或合夥組織方式經營農、林、漁、牧之農企業,生產及銷售農產品是否應予課稅?

(三)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源自該組織之所得,是否應與課稅?

(四)以公司組織經營農、林、漁、牧之農企業,生產及銷售農產品是否應予課稅?


二、農業用地持有及移轉所涉及之相關租稅為何?


三、面對國內或國際之經濟競爭下,如何訂定合宜之租稅制度來振興農、林、漁、牧業之發展?

93 views0 comments

Recent Posts

See All

農(漁)民銷售其自行生產農(漁)產品,應否課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或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課徵營業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是以其全年度各類(共有10類)所得合併計算,而個人之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為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規定之所得,以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