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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雅菁

農(漁)民銷售其自行生產農(漁)產品,應否課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或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課徵營業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是以其全年度各類(共有10類)所得合併計算,而個人之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為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規定之所得,以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之成本及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有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者,應依申報數核實減除;其無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調整之。財政部每年度核定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為收入之100%,故屬個人之自力耕作、漁、牧、林之所得額為0元,實質上該類所得獲得免稅之優惠。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僅為個人綜合所得(10類所得)之其中一項所得,倘農(漁)民個人尚有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其他類別所得(如利息所得、營利所得……),依法仍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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