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境內銷售或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除符合同法第8條享有免稅優惠規定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政府為落實及照顧農民之目的,訂定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規定農民出售本身所生產之農產品,免徵營業稅,故營業稅法就農(漁)產品及生產要素等規定相關免稅範圍,以下分類彙整說明。
一、依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農(漁)產品及生產要素等之免稅優惠整理如下表:
二、依飼料管理法第3條規定,飼料係指供給家畜、家禽、水產類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其類別包括植物性飼料、動物性飼料、補助飼料及配合飼料。飼料免徵營業稅之範圍,原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79.10.19農牧字第90505070A號)之飼料品目及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內者為限,但因實務上飼料種類繁多,且依飼料管理法公告之「飼料詳細品目」,僅作為是否應辦理飼料輸入登記證或飼料製造登記證的依據,並非用來限縮飼料範圍,因此財政部於98年發布解釋,除家庭寵物使用之飼料外,凡符合下列情形之農牧、漁業使用飼料均可免徵營業稅(財政部98.7.13台財稅字第09804549680號令):
(一)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內者。
(二)符合經濟部公告飼料類國家標準(CNS)者。
(三)外包裝或容器標示內容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四)其他相關交易文件等資料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五)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個案認定者。
三、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及副產物。
(二)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但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者,不包括在內。
(三)其他經財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者。
(四)茲就前開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免稅範圍(財政部84.2.23台財稅字第841607538號函)整理如下表:
(五)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後段所定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及第20款所定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以該農、漁民自產自銷者為限,自他人收購者,不包括在內。
四、農(漁)業用之機器設備及其所用之油(電)
(一)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7款免徵營業稅之農耕用機器設備,以整地、插植、施肥、灌溉、排水、收穫、乾燥及其他供農耕用之機器設備為限;農地搬運車,以合於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規格範圍者為限。農耕用之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使用免徵營業稅燃料用油,應憑農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油基準及核發之購油證明辦理。
(二)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8款供漁船使用免徵營業稅燃料用油,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油基準及核發之購油證明辦理。
(三)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8款免徵營業稅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以漁撈設備、主機、副機、冷凍設備、發電設備、通訊設備、探漁設備、航海設備及其他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1.專供漁船使用,合於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所規定之規格者。
2.非專供漁船使用,但確係售供漁船使用者。